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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案者 Jeff Cho
已附議3 (時間已截止)
尚須2997個附議
違建破壞原有房屋結購與負重乘載,影響其他守法住戶安全,近年亦發生多起火災,均造成多人傷亡.
1. 違建面積比照現有房屋徵收2-3倍房屋稅,違法使用,又不承擔社會成本,不符合社會公義原則.
2. 限制屋主三等親內人員使用,以避免任意加蓋外租弱勢人員.
3. 限制接水電瓦斯管線,以期達到無人居住避免火災造成無辜傷亡.
有關「違建應不分建構時間,既已違法應一致立即拆除」案,本府都發局說明如下:
有關違建徵收房屋稅一節,已有明訂條文。
有關限制違建屋主三等親內人員使用一節,依「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」規定,84年1月1日以後之新違建將逕依上述規則查報;另依同規則第25條規定:「…既存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、山坡地水土保持、妨礙公共交通、公共衛生、市容觀瞻或都是更新之違建,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…」,並不以建構時間作為拆除標準,如有危害公共,不論新舊仍立即查報拆除。
有關違建申請接水電一節,本府依建築法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「臺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處理要點」辦理。
(一)依前述要點中第6點規定,既有建築物含有經本府查報認定屬84年1月1日以後之新違建者,應依規定拆除後,始得申請接水接電辦理。
(二)依前述要點第2點第1項第2款規定,既有建築物為83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為居家使用,且非供營業或工廠使用之建築物,但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所增建附屬違章建築不適用之。
(三)另現行既存違建使用者多數為社會弱勢之家庭,在無相關配套措施之情況下,完全限制接水、電及瓦斯將影響甚巨;另本府已於「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」第25條訂定相關既存違建危害公共安全之情事,如有違反時,將優先查報拆除。
查無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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