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案者 Alex Lai
已附議45 (時間已截止)
尚須2955個附議
違建裡面,最破壞社會公平正義、產生不義之財、且對眾多民眾造成生命威脅的,
就屬「頂樓加蓋出租」、「室內不當隔間出租」了。
但是,市政府的作業進度,以及市議員究竟有無關說,
在在都讓市民們,摸不著頭緒。
柯文哲市長上任三年以來,
似乎都讓人覺得市府的拆違建效率,好像是被輿論追著跑。
就算三年前上任,有226專案,現在又有208專案,
但仍讓人覺得效率不彰,
看來,市政府的所謂「優先拆除計劃」,
一定要入法,成為台北市政府的「行政法規」一部份,
才能逼著所有的執法者、守法者共同遵守執行,
並且讓全體市民好好盯著市府的每一步。
我建議,在「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」、
「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受理電話檢舉違建案件查報作業程序」,
增加更多明確的SOP,強化「公開透明」、「嚴格懲罰」包含以下重點。
1.什麼樣的頂加、不當隔間應該優先處理?
(1)如果是為了增加使用空間,以做為出租營利之用,則應優先處理。
(2)屋主自己住頂加,將合格建物出租,亦視為營利行為頂加。
2.資料造冊與公告
(1)全台北市的頂加、不當隔間,全都應該列造成冊公布,不應該只是最近市府公佈的208專案,全台北市怎麼可能只有這208戶頂加!
(2)上述的造冊資料,應該「每月」更新,並且在都發局、市府新聞稿進行「每月」公佈。
(3)資料內容應包含:地址、查獲日期、預定拆除日、是否已拆除、拆除日期。(完全拆除者,自拆除月之3個月後,自造冊上消失)
(4)頂加、不當隔間的具名違建檢舉者,如發現造冊無其資料,得再次通知都發局;若仍無資料,得向政風處進行檢舉。
3.預定拆除日的訂定,以及未能完成的後續處理
(1)預定拆除日,和查獲日期相距不能超過3個月。
(2)市政府如人力不足,或尋無適當外包拆除業者,無法3個月內處理,則事先告知屋主請其自行拆除後查報。
(3)市政府或屋主,未於3個月處理者,視為屋主對公權力之挑戰,每3個月處以20萬元罰锾。
(4)承租人應自行負責,另覓其他合格建物承租;惟若未能在3個月內尋得其他住處,得由屋主會同承租人,至承辦單位申請展延一次3個月為限。
全市市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