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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案者 ferrisfalcons62052
檢核未通過
為了讓所有的勞工朋友們得予適當的休息,以降低過勞死機率。
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輪班間隔經工會同意或勞資協商可降至8小時。
但是國際勞工組織在1924年時就制定輪班間隔為10~12小時,且全臺灣工會組織率僅7.1%而已。最起碼請先把輪班間隔調整至10小時,並廢除工會or勞資協商同意後可降低輪班間隔等諸如此類的不合理荒謬情形。
查無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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