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案者 Mr.Sinkin
檢核未通過
台灣長年因公共工程標案被所謂最低標給綁住, 彷彿政府單位被下了緊箍咒, 看到優良產品與廠商卻因價格因素只能退而求其次
原因是出在國內公共工程標案在無健全之評分標準 一切都是以相同規格最低價格為採購標準
雖然台灣在公共工程標案內有完整的法規要求, 這充其量只是過了投標門檻, 但這並無法達成促進產業升級, 技術進步甚至是提升國內業者在出口上的競爭力
所導致的問題就是一連串的惡性循環, 優良廠商及產品無法留在國內, 只能轉銷進步國家, 也是民間常說台灣廠商都把好產品輸出, 低劣產品留國內
在已開發國家, 甚至是開發中國家, 公部門採購標準基本上都是以綜合積分最高者為得標者
這些綜合積分的內容包含廠商的信譽, 規範要求之規格外的特殊功能, 產品用料, 及保固年限等... 都是評分比重極高的項目
反觀價格部分, 因深知價格與產品信賴度的絕對關係, 這項評分少有超過綜合評比裡面的10%
假設一項公共設施標案, 前項所列的廠商信譽與產品規格功能相關之綜合積分, 總合為90分, 廠商A, B, C所得綜合積分為86, 80, 89, 價格積分為, 6, 10, 5
雖然廠商C 的價格是最高的, 但因綜合積分總和是最高94分, 高於廠商A 與B, 最後廠商C 還是因為優越的產品功能而得標
這案例中因為廠商C 的優越產品, 帶給人民的福祉是遠超過低價產品能及, 也因此未得標的廠商會加強研發, 確保下次投標時的產品可以勝出
而提升產品競爭力所帶來的結果就是經濟效益的提升, 公部門也可以在預算內做到最好的績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