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案者 Kathy
檢核未通過
有關勞基法第三十條(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規範:正常工作時間,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,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,在一小時範圍內,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),惟勞工申請上有一定程度的之困難及遭遇企業許多刁難。
現行少子化,其中主因也是接送孩童上下班時間有許困難,尤其以稚幼園來說許多私立學校均為6:20pm,需接送回家,若可以彈性調整上下時間,可讓家長有較充裕時間,惟在真正執行過程有許多來自企業主的壓力,政府若可立法強制企業主需配合實施達一定比例,即可增加本條勞基法真正實施之美意。
本人年高齡產婦,雙薪家庭,目前育有4歲小孩,家中長輩均已年長無法協助接送小孩,我服務於金融業,熱愛工作,但自從有小孩後遭遇到許多挫折,許多私幼6:20pm,需接送回家。為達到可兼顧工作與小孩,依勞基法第三十條(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規範:正常工作時間,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,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,在一小時範圍內,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),申請提早半小時下班,仍申請上有一定程度的之困難及遭遇企業主許多刁難。若可立法企業主需強制執行本條達一定比例,應可讓勞工真正可享用本條之用意而無須遭遇刁難,也可真正解決少子化部分之原因。
現行少子化,其中主因也是接送孩童上下班時間有許困難,尤其以稚幼園來說許多私立學校均為6:20pm,需接送回家,若可以彈性調整上下時間,可讓家長有較充裕時間,惟在真正執行過程有許多來自企業主的壓力,政府若可立法強制企業主需配合實施達一定比例,即可增加本條勞基法真正實施之美意。
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