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案者 Jam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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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民國始,從臨時約法、約法、訓政時期約法,一直到憲法起草然後實施,這其中經歷了不少世代,不同世代有者不同的價值觀和思想風氣,而法律通常會遵循當代當時當地之主流思想,制定一符合其人民及社會主流看法的法律。
又自1991年起,我國開始了一系列的修憲,將原適用於大陸地區之憲法調整為貼近且合適台灣人民的憲法,是為憲法增修條文。前前後後共七次修憲,六次成功,直自第七次廢除了國民大會,修憲才至此告一段落。
法律亦如是,立法院前前後後也制定了如兒少法、原住民族教育法、或是修改不合時宜的如民法親屬篇、刑事訴訟法等,如此大費周章,莫非就是為了營造一個更現代、更進步、更平等的一個社會環境,就像最近大法官所裁定限制同性結婚的違憲一樣,想必法律修正和重製的體要很顯然了。
從憲法、法律,一路來到了校規。校規規定在學生手冊上,當你拿起學生手冊翻閱時,不免察覺許多繁文縟節以及不明其所用的規定,如制服、校包、布鞋甚至是午休限制走動、用餐等,並非否定之,而是無法從規定之中推敲出其功用:制服校包?看看政附、西方學校,則其必要何與?布鞋?涼鞋和拖鞋的觀感我想絕對不是限制學生自由的理由。
以上,我認為校規應亦與時俱進,擺脫教官即校規的年代,邁入得營造給學生更合適的學習環境。共勉之。
將行政程序和對學生的規定如懲處獎勵、,服裝儀容等分成二部,以下所稱校規為皆指後者。
若此方案通過,教育局應強制學校於一個半月內做出回應,一個月做出行程表,將過程全數公開透明,並在一年之內教師教官端和學生端共同完成制定校規。
學生端應從二、三年紀及學生會中挑選出若干位作為學生端代表,並召開聽證會,汲取多方學生意見,其中三年級各班各派一位;教官方端派出一位;教師端應選出若干位,且自行召開導師會議,並討論之,再挑選出若干名代表。
同時,由於學生處於相對弱勢地位,教育局應派出審查人員監督校規制定過程,若其中有教官教師威迫學生之情況,應予口頭警告乙支,滿三則要其離席;同理,學生口氣也應緩和,不應有頂撞之行為及語勢出現。即,此過程提倡和平且無階級的對談。
全國高中生
權責機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