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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修改《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》,更嚴格限制競選廣告物的使用

提案者 呱吉

已附議1906 (時間已截止)

尚須0個附議

目前進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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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案
2019-07-09
檢核
2019-07-24
檢核通過,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
通過
2019-07-25
回應階段
2019-07-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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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修改《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》,更嚴格限制競選廣告物的使用

提案背景說明

每逢選舉期間,競選看板、海報、布條、旗幟等廣告物氾濫,候選人的照片、口號充斥在各個街道、大樓、甚至觀光景點,嚴重影響城市美觀。

另外,競選廣告物的製作、設置成本高昂,根據《天下雜誌》的報導,台北市的看板設置租金從每月2萬至10萬都有,在人潮最多的地段可以到每月40萬元;中山大學的《臺灣選舉經費制度之研究(以高雄市議會為例)》一文,在訪談高雄市的五名議員後亦得知,他們的選舉經費從500萬到1500萬之間,而文宣費用就佔總費用的50%,亦即光宣傳費用就高達數百萬之鉅。同時,五名受訪議員也一致認同,選舉經費越高的候選人,當選機率就越高。當候選人是以其資力而非問政的品質來競爭,就難以選出最符合市民利益的人選,且財力將成為市民參政權的隱形門檻。

競選經費的高昂,亦會增加選上後受到獻金捐贈者影響的可能,進而有為特定人物關說、安插人事的風險,競選經費上限的規範,雖然不屬於地方政府的權責,但透過限制廣告物的設置,就可以減少競選經費的需求,進而達到減少競選支出的結果,因此,限制選舉廣告的軍備競賽有其必要性。

然而,本市的《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》目前只規範廣告物的長寬尺寸且極為寬鬆。參考國外法規,日本《公職選舉法》規定競選海報只能張貼在公營的海報張貼處,且對大小也有所限制,法國也有類似的規範,韓國《公職選舉與選舉違法防止法》對於每個選舉區能張貼的海報、布幕數量也有所規範,這些國家的作法都能維護城市景觀,並降低競選支出。

 

建議實體討論方式(含議案形成初期之討論)

 

建議投票人資格

全市市民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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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議名單

2020-11-12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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